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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0號

上訴人
林雍翔
被上訴人
捷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1,0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1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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