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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5號

上訴人
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邱玉香
被上訴人
林劉貴梅

      張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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