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5號
- 上訴人
- 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邱玉香
- 被上訴人
- 林劉貴梅
張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