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5號
- 上訴人
- 簡懋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三郎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又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未具體陳明其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由其聲明已記載「原判決廢棄」等語,可知上訴人係聲明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其起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