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家弘(即林元松之繼承人)
- 即被告
- 魏碧霞(即林元松之繼承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冠勳(即李忠政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美春(即李忠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