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86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吳鴻星
- 被告
-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蔡奕霈
- 被告
- 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