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86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鴻星 被 告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奕霈 被 告 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