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弘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聖潔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91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聖潔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91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