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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9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98號

原告
黃仲進
被告
許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又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係主張其因於喪失意志自由情形下,而簽訂和解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系爭協議書應屬無效,被告已收受原告依系爭協議書所支付之款項新臺幣500萬元,故請求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等語;而兩造於系爭協議書第7條已明白約定:「如因本協議書而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協議書附卷可參,足認兩造就系爭協議書之爭議,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 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9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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