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立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3,311元(壹仟零壹拾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452 元(壹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