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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6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立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3,311元(壹仟零壹拾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452 元(壹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名登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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