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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信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美華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萬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萬9,81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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