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美華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3606號第一審判 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萬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萬 9,81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