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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黃周阿菊(兼黃紫羚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
被告
吳文通

黃美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1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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