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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號

原告
祭祀公業蘇欽記公
法定代理人
蘇文進
法定代理人
蘇有朋
法定代理人
蘇正忠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告
蘇志成
訴訟代理人
蘇鎮安
被告
蘇和傑
被告
蘇建陽
被告
蘇建勳
被告
前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被告
蘇德藏

      蘇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二及附表三之記載,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更正後)」及「附表三(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更正後)
┌────┬──────────┬────────────┐
│訴之聲明│原告假執行擔保之金額│被告免為假執行擔保之金額│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第一項  │    1,533,703 元    │ 蘇志成   │4,061,108 元│
├────┼──────────┼─────┼──────┤
│第二項  │    1,156,573 元    │ 蘇建陽   │3,469,718 元│
├────┼──────────┼─────┼──────┤
│第三項  │      753,391 元    │ 蘇德藏   │2,260,172 元│
│        │                    │ 蘇彥文   │            │
├────┼──────────┼─────┼──────┤
│第四項  │    1,961,435 元    │ 蘇和傑   │5,884,304 元│
│        │                    │ 蘇建勛   │            │
└────┴──────────┴─────┴──────┘
附表三(更正後)
┌──┬───────┬────────────────────────────────┬─────────┐
│編號│   被告姓名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分擔訴訟費用比例│
├──┼───────┼────────────────────────────────┼─────────┤
│ 1 │    蘇志成    │332 ⑴、332 ⑶土地面積總計188.57㎡×107 年公告現值24,400元=    │   100 分之28     │
│    │              │4,061,108元                                                     │                  │
├──┼───────┼────────────────────────────────┼─────────┤
│ 2 │    蘇建陽    │332 ⑵土地面積73.47 ㎡×107 年公告現值24,400元+362⑴土地面積98.│   100 分之21     │
│    │              │65×107 年公告現值17,000元=3,469,718元                         │                  │
├──┼───────┼────────────────────────────────┼─────────┤
│ 3 │蘇德藏、蘇彥文│332 ⑷土地面積92.63 ㎡×107 年公告地價24,400元=2,260,172元     │   100 分之14     │
├──┼───────┼────────────────────────────────┼─────────┤
│ 4 │蘇和傑、蘇建勳│232 ⑸土地面積241.16㎡×107 年公告地價24,400元=5,884,304元     │   100 分之36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