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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

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陽明凱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金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1號請求確認區分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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