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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

抗告人
許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為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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