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晏慈 訴訟代理人 黃晨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煜昌企業有限公司、林桂紅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萬伍仟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