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明亮
- 訴訟代理人
- 何村澤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蕙蘭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院前雖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惟上訴人就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提起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1494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廢棄,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04,759 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