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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給付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告
黃庭輝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告
曾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367 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股款。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股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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