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 原告
- 騰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紘萱
- 訴訟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 被告
- 徐孟邦
- 被告
- 秦彬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盛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佑律師
- 複代理人
- 孟欣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四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徐孟邦如以196,0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