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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上訴人
褚諭瑄
上訴人
洪姝漩
上訴人
陳 甄
送達代收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三人與被上訴人曹晏甄等人(詳如聲明上訴狀附表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褚諭瑄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上訴人洪姝漩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366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999元;上訴人陳甄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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