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余承芳
- 被告
-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南禎
- 被告
- 王淑娟
- 被告
- 萬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剛
- 訴訟代理人
- 黃繼儂律師
- 被告
- 創意家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慶
- 被告
- 汶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慶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南楨」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南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