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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被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南禎
被告
王淑娟
被告
萬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剛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告
創意家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慶
被告
汶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南楨」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南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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