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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53號

抗告人
蔡尚苑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抗告人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賴金鑫
訴訟代理人
簡麗珠
訴訟代理人
黃子窈
訴訟代理人
黃雁宸
訴訟代理人
蔡豐益
訴訟代理人
夏子茵
訴訟代理人
林麗令
訴訟代理人
陳國楨
訴訟代理人
陳進村
相對人
郭麗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本院108 年度金字第153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抗告費1 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5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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