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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請人
李若蕾即峰慶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3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3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634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德演精密工│台灣銀行板│107年10月10 │180,600元 │AK8097-512│ ││ │業股份有限│橋分行 │日 │ │ │ ││ │公司 │ │ │ │ │ │├───┼─────┼─────┼──────┼─────┼─────┼──┤│002 │德演精密工│台灣銀行板│107年10月10 │115,169元 │AK8096-972│ ││ │業股份有限│橋分行 │日 │ │ │ ││ │公司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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