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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38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聲請人
陳宗達
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相對人
嘉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尖葉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8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8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嘉騏建設有限公司之股東及債權人,就本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暸本件程序進行,爰聲請閱卷等語。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申報債權書,可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8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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