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王思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77號聲 請 人 王思懿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香港商綠洲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惟查,香港商綠洲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是其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依上開規定,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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