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8 分鐘讀完全文 9,4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5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57號

聲請人
林同賢
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相對人
林文義

      林碧珠

      林昭同

      劉林嬌鳳

      簡林嬌美

      徐林蘭

      嵇煥立

      嵇煥珮

      林同輝

      林同鋌

      林春桂

      林春卿

      林春米

      林春華

      林淑員

      林錦慧

      林燕姝

      翁秋國

      翁秋生

      翁夏生

      翁明國

      翁熙國

      蘇翁瓊昭

      林怡彤

      江鍾鑫

      江鍾瓛

      江之予

      江宜壎

      江岩壎

      王許銘

      王江河

      王素真

      施坤宏

      黃施淑娟

      施淑芬

      曹施淑華

      曾煥鈿

      曾煥濤

      曾玉貞

      吳曾玉鈴

      柯錦秀

      曾素娌

      劉尚淵

      劉舒㚬

      劉語喬

      劉詩湄

      劉宜綸

      林傳傑

      林傳智

      林傳記

      林心然

      林登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文義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碧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昭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林嬌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簡林嬌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徐林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嵇煥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嵇煥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同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同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春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春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春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春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淑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錦慧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燕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秋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秋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夏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明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熙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蘇翁瓊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怡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鍾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鍾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之予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宜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岩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許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江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素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施坤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施淑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施淑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曹施淑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煥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煥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玉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曾玉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柯錦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素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尚淵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舒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語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詩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宜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傳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傳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傳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心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登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如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各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21,691元 │由聲請人預納。│├───────┼──────────┼───────┤│合 計│ 21,691元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1.相對人林文義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75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225)。 ││2.相對人林碧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687元(計 ││ 算式:21,691元×應繼分7/90)。 ││3.相對人林昭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4.相對人劉林嬌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75元(計 ││ 算式:21,691元×應繼分7/225)。 ││5.相對人簡林嬌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75元(計 ││ 算式:21,691元×應繼分7/225)。 ││6.相對人徐林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75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225)。 ││7.相對人嵇煥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44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180)。 ││8.相對人嵇煥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44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180)。 ││9.相對人林同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0.相對人林同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1.相對人林春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2.相對人林春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3.相對人林春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4.相對人林春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5.相對人林淑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6.相對人林錦慧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44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180)。 ││17.相對人林燕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44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180)。 ││18.相對人翁秋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19.相對人翁秋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20.相對人翁夏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21.相對人翁明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22.相對人翁熙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23.相對人蘇翁瓊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 算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24.相對人林怡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25.相對人江鍾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26.相對人江鍾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27.相對人江之予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28.相對人江宜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29.相對人江岩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30.相對人王許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1/540)。 ││31.相對人王江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1/540)。 ││32.相對人王素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1/540)。 ││33.相對人施坤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5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480)。 ││34.相對人黃施淑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5元(計 ││ 算式:21,691元×應繼分1/480)。 ││35.相對人施淑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5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480)。 ││36.相對人曹施淑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5元(計 ││ 算式:21,691元×應繼分1/480)。 ││37.相對人曾煥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1350)。 ││38.相對人曾煥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5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675)。 ││39.相對人曾玉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1350)。 ││40.相對人吳曾玉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2元(計││ 算式:21,691元×應繼分7/1350)。 ││41.相對人柯錦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42.相對人曾素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43.相對人劉尚淵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9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75)。 ││44.相對人劉舒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9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75)。 ││45.相對人劉語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9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75)。 ││46.相對人劉詩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9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75)。 ││47.相對人劉宜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9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75)。 ││48.相對人林傳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5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675)。 ││49.相對人林傳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5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675)。 ││50.相對人林傳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5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675)。 ││51.相對人林心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52.相對人林登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5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