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嘉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許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合法債權人,相對人截至民國109 年2 月12日所積欠之本金已高達新臺幣(下同)1,759,620 元,且利息、違約金等尚未計入,相對人至今仍不與聲請人進行債務協商,實有必要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其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規定。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截至109 年2 月12日止,相對人積欠其本金1,759,620 元之債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26508 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合法文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前開主張,尚非無稽。然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度名下有汽車2 部及投資2 筆,財產總額80,013,500元(見本院卷第65至66頁),且目前無積欠任何稅捐債務,復無其他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亦據本院函詢財政部臺北稅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覆無訛(見本院卷第71至77、82至93頁),是相對人之財產、信用等,尚非不能清償債務,與聲請破產宣告之法定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