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李璧朱
- 相對人
- 陳信璋
黃瓊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法院裁判(本院105 年度家親聲144 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384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3846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104520號、107 年度司執字299332號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陳信璋未依和解離婚內容履行義務,積欠聲請人借款及代墊款未還,聲請人已向鈞院聲請對相對人陳信璋為強制執行,故就相對人所執法院上開執行名義內容,有請求法院調解之必要,於調解期間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鈞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04520號、107 年度司執字299332號強制執行程序於調解期間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因此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上開聲請、訴訟或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要件不符,且查無聲請人有向本院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情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附卷可參,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