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8號
- 原告
- 寧凱喧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孟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威智、李香儀、黃禕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威智、李香儀、黃禕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