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1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捷利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癸皓 被 告 陳俊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利工程有限公司、黃癸皓、陳俊宏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司促字第10309 號),惟被告陳俊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乃連帶債務,衡諸被告陳俊宏異議狀所載理由尚無從判斷,其係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應認被告陳俊宏之異議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即被告捷利工程有限公司、黃癸皓,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7,10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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