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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魏承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榮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9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7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2 項、第442 條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雖表示上訴之意,惟未載明上訴聲明以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831,0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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