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9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捷利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癸皓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原告與被告黃癸皓、陳俊宏簽立之保證書第20條及原告與被告捷利工程有限公司簽立之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第22條皆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照前述規定與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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