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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楊雅萍

上訴人
即原告
徐瑞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嘉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17,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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