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55號
- 原告
- 李養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東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95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20日以109年度救字第213號裁定駁回確定乙情,亦經本院核閱上開訴訟救助卷宗無訛,是原告自應依前揭裁定遵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1至47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