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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5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59號

上訴人
游茂樹
被上訴人
王君美

      陳建宏

      陳李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5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請求固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5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