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27號
- 原告
- 郭美意
- 訴訟代理人
- 林裕洋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永祥律師
- 被告
-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天償
- 訴訟代理人
- 葉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1月25日判決,並業經確定,有該案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