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志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36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