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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宋泓璟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樹國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
被上訴人
楊薏蓁
兼法定代理人
楊忠南
被上訴人
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58,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