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陳愛珠
- 即原告
- 詹宏文
- 即原告
- 詹宏輝
- 即原告
- 詹家竹
- 即原告
- 郭明波
- 即原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郭罔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仁壽
詹廖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334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144,000元(計算式:172,000元/平方公尺×652平方公尺=112,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78,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