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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詹陳愛珠
即原告
詹宏文
即原告
詹宏輝
即原告
詹家竹
即原告
郭明波
即原告
視同上訴人
即原告
林郭罔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詹仁壽

      詹廖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334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144,000元(計算式:172,000元/平方公尺×652平方公尺=112,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78,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