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徐昕罄
- 上訴人
- 徐宇寬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湯淑紅
- 被上訴人
- 陳秀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1 萬1,570 元,高於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475 萬750 元,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價額高者定之,是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1萬1,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4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