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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上訴人
詹仁壽
被上訴人
詹陳愛珠

      詹宏文

      詹宏輝

      詹家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94,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3,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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