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 原告
- 劉柏杉
- 訴訟代理人
- 周信宏律師
- 被告
- 鄭博豪
- 被告
- 林月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月雪律師(法扶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有關「鄭博豪」、「林月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博豪」、「被告林月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