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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原告
林志宏
被告
張曼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其中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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