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 上訴人
- 陳江雪玉
- 被上訴人
-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宴
- 被上訴人
- 融瑩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明陽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秀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661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