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71號
- 抗告人
- 陳國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淑娟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9年5 月2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7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淑娟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9年5 月2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