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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7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71號

抗告人
陳國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淑娟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9年5 月2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7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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