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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78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顧仁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78號

聲請人
劉玉琴
相對人
劉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玉琴之母即失蹤人劉祝於民國75年8 月20日失蹤之後,即未再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聲請宣告劉祝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 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提出劉祝之戶籍謄本為證,惟聲請人提出書狀聲請後,經本院兩次通知聲請人,並命聲請人陳報聲請人及劉祝其他子女等親屬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資料,及偕同知悉劉祝失蹤之證人到院,以利本院審認聲請人是否為失蹤人劉祝之利害關係人、失蹤人是否確於上開時日失蹤、是否確實生死不明,然聲請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主動與本院聯繫表明不克出庭之原因,致本院無法訊明以查證聲請人所述是否真實。從而,本件聲請人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失蹤人劉祝是否確於上開時日失蹤、現況是否生死不明,實難僅憑聲請人之主張即遽以論斷,是本件因聲請人未提出其他事證,依法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7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