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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8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80號

                   109年度救字第261號

原告
ALVENDO JOSEPH NACIONAL
原告
TOLENTIN JESSIE ELESEO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予彣律師(扶助律師)
被告
億滿恩2號漁船即吳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同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惟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此為原告起訴狀所載,復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料可佐,核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管轄;又依原告所提出其等於億滿恩2號漁船出海捕魚進出港安檢紀錄,可知其等勞務提供地點於深澳漁港、南方澳漁港,該等處所亦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範圍。準此,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原告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261 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8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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