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66號
- 原告
- 盧茂霖
- 訴訟代理人
- 黃繼儂律師
- 被告
- 台元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段0號3樓之2,原告提供勞務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本件訴訟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