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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6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66號

原告
盧茂霖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告
台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段0號3樓之2,原告提供勞務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本件訴訟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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