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43號原 告 史萍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客幫股份有限公司、林逸珺因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林逸珺於民國109年12月起至110年6月止對被告潔客幫股份有限公 司有薪資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