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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姜長安

  • 原告
    張愛君
  • 被告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張愛君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張媛筑律師 姜明誼律師 複代理人 趙御廷律師 被 告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長安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洪舒萍律師 閻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即判決書第15頁第22行、第25行)中關於「110年5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 年4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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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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