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漢樑
- 訴訟代理人
- 游清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柒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玖佰零叁元,惟因上訴人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資、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零叁佰零壹元(計算式:30,903元×1/3=10,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