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5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締爾譜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締爾譜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卡爾即CHEN HUNGHUI CARL 業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